《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库 > 《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1-20 阅读量: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数字化发展、引进培育数字产业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方面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主管部门是指《若干政策措施》各项政策条款中位列第一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是指位列第一以后的责任单位,不包括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单独说明的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融资担保机构、产业园区(基地)以及产业数字化或数字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落实《若干政策措施》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  奖补资金以后补助为主,分为免申即享、认定奖励和据实补助三类。

(一)免申即享类

1.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

3.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

4.对通过国家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认定奖励类

1.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2.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3.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三)据实补助类

1.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规定范围、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2.对首次购买应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需实际到账且取得发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认定标准详见附件5。

3.对经过验收、达到智慧矿山标准的非煤矿山示范项目,省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6。

4.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7。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不重复原则

(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奖补资金。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同一项目,之后的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九条  启动兑现。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兑现。以印发正式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组织申报

(一)免申即享类

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认定奖励类、据实补助类

各市(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支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评审

(一)免申即享类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行业数据形成评审结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认定奖励类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据实补助类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网上公示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意见,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若干政策措施》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市县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若干政策措施》各项政策条款中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权利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热门政策
政策申报
选择需求:
税务筹划服务 股权融资服务 货款融资服务 高企认证服务 政府扶持资金 产学研合作 知识产权服务 财务审计服务 服务商招募 辅助账系统 总裁特训 其他服务
具体描述:
300字符
        • 无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