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最新发布:《科技惠企政策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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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最新发布:《科技惠企政策十条》

时间:2022-01-21 阅读量:66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梳理制定相关科技惠企政策如下: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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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施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政策。对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实行 500 万元、1000 万元两档分档资助。实施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 20 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 50%。

五、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 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 20 位 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六、实施企业研发国际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政策。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中心省财政经费给予首次 5000 万元的支持,5 年内省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 2 亿元,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 2 倍。

八、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鼓励市县财政按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的 20%予以奖补,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

九、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 3 亿元及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 5%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软投入强度不足 5%的,申报单位牵头承担 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 3 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或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也可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支持企业建设小试中试基地,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

十、实施科技企业融资政策。联合相关金融机构推行“浙科贷”专属融资政策,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 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 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 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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