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信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以上有关创新平台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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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信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以上有关创新平台培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1-17 阅读量:572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谋划推动全年工作,现将2022年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22年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工作

(一)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工作

1.按照《青岛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培育企业应具备创新生态组织、创新资源整合、共性技术研发、公共平台服务、创新人才培育等能力。

2.培育企业请参考2021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应在所属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成效,应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两年以上。

2.培育企业应满足《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0〕95号)文件要求。

二、2022年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工作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工业设计水平领先,创新能力较强,且具有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等竞争优势。

2.培育企业请参考2021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应在所属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能力和成效,应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

2.培育企业应符合《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

三、2022年市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一)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效果显著。

2.培育企业请参考2021年青岛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人工智能)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应在所属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应获得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培育企业请参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做好相关工作。

(三)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1.培育企业应在所属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并落地使用,应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年以上。

2.培育企业应符合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做好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实践成果、知识产权等重要评价数据的整理和核实工作,可以会同市有关协会通过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能力。

各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填写《2022年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汇总表》《2022年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培育汇总表》《202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汇总表》(附件1-3),于1月28日前汇总通过金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对拟申报2022年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各区市主管部门择优进行前期指导和帮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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