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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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3-03 阅读量:1026

  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苏州高新区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和《苏州高新区关于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的实施意见》(苏高新委〔2020〕175号)精神,决定实施人才乐居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人才乐居保障既是提升人才竞争力的现实迫切需求,也是提升高新区城市品质的长远战略举措。坚持政府引导、板块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实现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化投入,分层分类解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适用对象

  在苏州高新区就业或创业且符合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适用条件的人才以及苏州高新区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

  三、乐居方式

  1.人才优租房。申请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本人家庭在苏州市区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引进人才。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人才项目、大院大所人才,适当放宽社保缴纳等条件,给予区人才优租房优先使用的定向支持。区人才优租房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其中公租房租金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人才公寓租金以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为基准,按照博士(正高级职称)12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900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6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减免,区镇(板块)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区人才优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住区人才优租房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区人才优租房但未能安排入住、通过市场途径租房居住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2.人才优购房。优化实施人才优购房政策,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在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抽取不多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40%的人才优购房。申请对象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无自有住房,且在高新区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人才以及经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在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上适当配建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各级科技领军人才优惠出售,设置一定的限制转让期,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3.人才安家补贴。入选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给予顶尖人才(团队)最高1500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领军人才(团队)最高600万元的安家补贴;入选区文化、教育、卫生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入选区旅游、高技能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贴;从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并留区工作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安家补贴。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支持政策。入选市级以上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的,高新区按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补贴。

  4.购房直通车。来区工作满3个月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资格、国家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人才,在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放宽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条件。

  5.人才落户无忧。落实市人才落户政策,降低人才落户门槛,放宽学历要求、年龄限制、缴纳社保等条件,有序扩大“先落户、后就业”重点群体实施范围,进一步简化人才落户办理手续。为新办理落户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优租房。

  6.青年人才驿站。外地青年大学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可安排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提供7天以内免费住宿、就业咨询、城市融入、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

  四、组织保障

  1.管理机制。区工委组织部(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区人才乐居工作,区住建局联合区资规分局牵头做好人才优租房、人才优购房等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做好人才落户受理、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区团委牵头做好青年人才驿站工作,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格认定、人才安家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以及购房直通车工作,区国资办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及各板块做好人才优租房管理平台开发运营,配合区住建局筹集相关房源。

  2.考核机制。将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单位人才工作述职和高质量考核体系。鼓励各地通过建设、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人才住房,重点筹集人才优租房,加强对存量住房的升级改造,提升人才居住体验。

  3.监督机制。建立人才乐居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享受、骗租骗购、转租转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五、附则

  1.本意见与市人才乐居工程有交叉或未涉及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各类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

  2.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中,同时符合人才安家补贴和人才租房补贴的,或已享受相关针对性补贴政策的人才,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人才不得同时享受人才优惠购房和人才安家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人才优租房和人才租房补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高新区以往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组织部(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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