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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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1-29 阅读量:50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是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市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第三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第四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办法,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3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五)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

  (八)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等;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报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推荐,同步将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名称应规范命名,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调整与撤销

  第九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相关情况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或者终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依托企业已不具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的;

  (三)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依托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对取消资格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对申报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政策鼓励

  第十三条对于建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支持建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优化提升,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十五条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纳入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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