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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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11-15 阅读量:77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无锡市委“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战略要求,聚焦“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积极营造科创国际化最优环境,全力打造环太湖科创圈创新示范之城,根据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进无锡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无锡市委“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战略要求,聚焦“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积极营造科创国际化最优环境,全力打造环太湖科创圈创新示范之城,根据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进无锡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创新驱动新主体

  1.激发科技招商动力。加快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创新,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承接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溢出,着力引进一批高科技企业、高能级载体、高层次人才、高水平机构和高精尖项目。加大对科技招商人员、团队和机构的奖励力度,根据其新引进的项目在三年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认定并形成产业规模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入选各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重大载体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2.壮大高新企业规模。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对连续三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引进力度,对列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含列统规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从宜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列统规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3.培育优质科创企业。加快打造科创企业成长梯队,形成创新型企业集群式“雁阵”。对首次认定为无锡市级及以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企业,分别按照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4%、5%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不含高企),按照不高于其本年度研发费用增长额的6%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建设科创发展新平台

  5.聚力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深入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领航计划”,致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档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研发载体建设项目,经评审立项后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通过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其研发项目在我市产业化的,同等条件下“陶都之光”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研发机构每三年开展绩效考评,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10万元—5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6.积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集聚。聚焦我市太湖湾科创带重点发展的“331”产业,鼓励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大企业大集团在宜兴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评审按其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亿元补助支持,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公司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及孵化情况,择优按不超过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最长支持三年。

  7.加快打造科创孵化载体集群。鼓励组建专业化运营队伍,支持引进高水平运营团队,加快提升载体“双招双引”能力及专业化服务水平。对首次通过宜兴市级以上的科创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宜兴以外创新资源密集地区和国家建设异地科创孵化载体的,根据其孵化或研发项目在我市成果转化的效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科创孵化载体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支持科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提供完善孵化场所,各开发区、镇和街道根据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运营机构房租及装修补贴。支持各开发区、镇、街道和市属国企投资共担、成果共享。

  8.大力吸引公共服务平台落地。布局建设技术研发、概念验证、测试检验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吸引集聚知名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宜兴,支持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当年使用省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购买费用的25%给予配套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三、构建科技攻关新机制

  9.大力实施“陶都之光”计划。围绕我市太湖湾科创带重点发展的“331”产业,组织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引进崛起,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组织实施各类重点研发计划,经评审立项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50万元、20万元补助,用于联盟运行管理。

  10.积极推动科技惠民富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推进实施一批科技支撑、技术创新、集成示范的重大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库我市“星创陶都”的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11.不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打通资源集聚新渠道

  12.深化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推动整合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国际科技研发合作,吸引国际高端创新机构、国际科技组织等来宜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大事项均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创新科创合作体制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节点,谋划建设异地科创载体、境外研发机构等平台机构,对其开展技术成果交易并在宜实现成果转化的,通过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予以支持。对本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且成效显著的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3.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科研平台功能,推动技术产业化。对高校院所与我市政府共建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在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促成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技术经理(经纪)人参与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其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宜兴实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本市技术输出方、涉外技术合同登记方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增强科技金融新动能

  14.打造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设立规模1亿元的专项人才基金,支持助力高层次人才项目;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宜兴新动能发展基金,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放大基金招商效应。对在我市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其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200万元,每家投资管理机构(团队)每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15.支持科技保险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对依规开发科技保险新产品并实质性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择优给予奖励。

  16.提升金融保障水平。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过程中,产生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的,给予评估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实施知识产权新战略

  17.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符合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要求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以本市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对当年度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合格且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其融资成本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对首次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及升级项目、专利导航预警、品牌培育和保护项目等项目的,根据其建设情况给予不超过省级项目经费50%的补助;对未参与省级项目,知识产权成果落户本市且成效显著的单位,根据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9.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处理专利、商标纠纷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其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20.优化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中国(宜兴)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无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宜兴分中心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运营机构、高校院所与各开发区、镇、街道共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重点服务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在宜兴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中专利代理机构需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在宜兴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3人,首个注册年度内宜兴本地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含代理收入)超过250万元、450万元、1000万元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落户本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无锡市级、宜兴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七、激发创新创业新活力

  21.倡导激励创新氛围。设立陶都创新奖,每两年对创新创业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集体)、优秀企业、先进个人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进行奖励。坚持办好宜兴国际科创英才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政产学研合作对接等重大特色活动,打造宜兴科创品牌。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和无锡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且落地宜兴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对开展企业服务、科技咨询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2.夯实宽容失败保障。建立宽容失败的绩效评价,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导向,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不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提供宽容失败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完善信用支撑体系,推动信用大数据应用,通过信用约束鼓励诚信履约。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据此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原《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宜发〔2018〕6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宜发〔2019〕9号)予以废止。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他产业、科技等创新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其他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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