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扶持;对新引进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给予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5000万美元,分别给予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1.5%、2%的奖励;当年以外方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外资项目,给予当年度实到外资的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当年以境外融资、债转股方式引进的外资项目,且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强加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个人),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0.2%给予奖励;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3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5000万美元,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0.1%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和全市“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项目建立专班制,加强统筹协调,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给予奖励。企业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成功上市或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等,授予“创新发展奖”,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以上申请实到外资奖励的项目,均以当年商务部外资统计口径认定的实到利用外资数额为准,并以当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进行奖励。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区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代参展)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每次5000元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对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项目,给予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助。以上不同内容项目采用最高限额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内容和限额标准按省商务厅下达的年度申报文件执行(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八))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区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10个以上展位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鼓励。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当年首次获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O AEO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进博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的业务情况,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六)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称号升档后给予升档部分差额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上年度出口超150万美元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信保订单)、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shopee等平台及独立站开展境外推广,给予各平台(独立站)所产生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所有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个平台限补5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项下)的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经认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十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15家、30家、45家以上,且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项下业务)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家以上,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区外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实际性开展经营活动和纳税,经认定,按自用场地租费的80%给予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每个企业限补60万元。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树立企业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发展能力,对列入省级、市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十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开展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企业,予以鼓励。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单个项目当年累计投资(专指中方投资,下同)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资助。以投资100万美元资助2万元为基数,每超100万美元资助2万元;鼓励企业跨国并购先进技术、著名商标等,对跨国并购回归项目、技术,其回归投资额在获得外资项目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外资项目奖励额度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六)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2500万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实现全覆盖。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在“鼓励引进优质外资”条款中,若项目已享受综合性政策,则不再享受此类政策奖励。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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