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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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碳普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11 阅读量:175

 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碳普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苏州工业园区碳普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碳普惠管理,依据《苏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苏州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国家碳达峰试点(苏州工业园区)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碳普惠体系的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秉持减污、降碳、扩绿的理念,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合作。


  第三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诚信自愿、公开透明、惠民利企”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和生态环境局是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普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建设一站式碳中和普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普惠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规则,优化管理流程。


  碳普惠专家委员会是碳普惠体系的技术机构,负责对方法学、减排场景、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申请等提供专家意见。


  服务中心是碳普惠体系的运营机构,负责碳普惠的日常运营,开展方法学形式审查、减排场景及项目减排审核、减排量签发和核销、减排量交易服务、碳普惠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与运营等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探索碳普惠机制创新,积极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项目运行和金融模式创新,带动全社会更多主体参与碳普惠行动。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五条 碳普惠方法学应当选取符合国家绿色低碳政策导向,碳减排可量化,有利于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场景或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管理的,不再纳入园区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碳普惠方法学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可升级为地方或区域标准。


  第六条 碳普惠方法学包括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服务中心对碳普惠方法学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和碳减排特点,选取参与意愿较强、工作基础较好、技术水平相对成熟的场景和项目,研究开发相应领域碳普惠方法学,并提交至服务中心。


  第八条 服务中心收到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予以受理的,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主管部门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对经评估通过的方法学在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碳普惠方法学目录,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作为该领域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与减排量计算的依据。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可根据碳普惠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运行情况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申报主体或者使用主体可以向服务中心申请方法学修订,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由服务中心对评估通过的方法学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服务中心会同专家委员会对碳普惠方法学、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运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对因技术发展不符合条件的方法学、减排场景或减排项目实施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主体是指组织碳普惠场景与项目设计、开发和运行,利用数据信息平台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对低碳活动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和处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减排项目,且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开发主体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减排场景或者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向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减排场景的开发主体一般为场景运营方,减排项目的开发主体一般为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方。减排场景开发涉及使用用户数据的,须获得个人数据使用授权。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在收到减排场景与减排项目开发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主体反馈受理情况。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服务中心须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对符合方法学要求、条件完备且科学合理的减排场景及减排项目,服务中心应予以认定,并通过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对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减排场景、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减排场景、减排项目不得继续参与碳普惠活动。服务中心应当对依据异常数据获得的减排量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减排场景及项目,若出现主体灭失、项目不再存续或其他不符合碳普惠体系规范的情形,服务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注销。减排场景及项目开发主体可自愿申请注销已登记的场景及项目,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减排场景、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和其他碳普惠机制、不参与国内外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四章 减排量签发、交易和核销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减排场景、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开发主体向服务中心提交减排量认定申请材料,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向开发主体减排量账户中签发对应数额的减排量,同时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于复杂的项目,服务中心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减排量原则上每年签发一次。开发主体申请减排场景、减排项目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签发首次减排量。


  第十八条 减排量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向服务中心申请减排量划转。


  第十九条 减排量所有方需使用减排量时,在服务平台申请减排量核销,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签发核销证明并在服务平台进行减排量核销。


第五章 碳积分和减排量消纳


  第二十条 由个人参加碳普惠获得的场景减排量可以转换为碳积分,根据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碳积分兑换规则由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搭建碳积分商城,丰富碳积分兑换权益的渠道。个人可以依据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将持有的场景减排量转换为碳积分,并在碳积分商城、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使用碳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可向服务中心申请将个人兑换权益后汇集的碳积分转换成减排量。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参与减排量交易,也可用于自愿抵消、自愿注销或者公益捐赠。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购买并使用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运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践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鼓励机关大楼、金融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主体使用减排量实现年度运营碳中和。鼓励生态文化与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减排量开发体现生态文化内涵的旅游与文创产品,打造生态文化特色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四条 减排量所有方未用于任何碳排放抵消而主动申请注销的,经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注销,不可再次使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碳普惠管理运营部门与单位、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交易信息或出具不实报告,不得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交易参与主体不得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各参与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情节严重者取消碳普惠市场参与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减排量等相关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碳普惠市场发展情况,支持服务中心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围绕碳普惠减排量与碳普惠数据等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与长三角地区、国内其他省、市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碳普惠、碳金融合作,共建、联通碳普惠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含义:


  碳普惠:是指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碳普惠减排量: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园区碳普惠减排场景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碳普惠智能服务平台上登记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减排场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减排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碳普惠方法学:指用于确定碳普惠项目及场景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检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是开发碳减排项目、创建低碳场景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经发委和生态环境局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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