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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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1-01-03 阅读量:872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联合市市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拟出台《江门市关于科技创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三)《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在我市注册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

  (二)资助金额。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

  (三)申报流程。

  包括通知发布、单位申请、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等环节。

  (四)管理要求。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报告,资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对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进行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7〕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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