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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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24 阅读量:532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号,附件1)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进入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

  1、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2、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3、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企业对照上述条件在销售规模上不足5亿元,但成长性好、市场估值高的创新型企业也可以推荐。

  (二)创新型领军企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

  1、创新条件。拥有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0万元以上。

  2、研发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3项以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6项以上或投资派生1家科技型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研重大任务1项以上,或作为参标单位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3、引领作用。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4、发展潜力。企业具有较强知名度,拥有知名品牌,企业主营销售收入原则上达到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产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培育期内成长性好,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5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

  三、申报程序

  1、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照上述培育条件,经组织企业自愿提出申报后,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对象;同时填写《2020年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2、经推荐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

  3、已进入培育名单企业的,若已符合创新型领军企业创建企业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

  四、其它

  截止目前,我市共有3家企业进入创新型领军企业创建名单,37家企业进入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附件3)。作为我市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将重点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优先推荐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请归口地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遴选重点培育企业,加强精准服务,持续推动培育企业成长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并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联系方式:

  系统填报:许斌电话:0571-87051058

  政策解读:孙烨烽电话:0574-89292205

  附件1: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doc

  附件2:2020年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基本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3: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名单(宁波市).xls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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