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才政策|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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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才政策|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

时间:2022-01-18 阅读量:91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含驻区)的各类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所在企业、科研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应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争创国家级营商环境改革实验区,全面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树立正确的人才和项目评价导向,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促进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快集聚各类“高精尖缺”人才,对重大人才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随到随评”方式开展综合评审,在人才个人及创新创业项目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导向,采用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人才评价机制。

  团队遴选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政治纪律、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失范“一票否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坚持“以贡献论英雄”,从申报项目及团队的综合能力、创新水平、市场前景、支持条件、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海外尖端人才项目

  第五条 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海外尖端人才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海外尖端人才项目包括战略科学家团队和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对新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5亿元、10亿元的项目扶持,包括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研发经费补贴、经营贡献奖励、股权投资等。

  第七条 海外尖端人才项目具体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关于集聚海外尖端人才的若干措施》(穗埔组通〔2019〕105号)执行。

第三章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给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

 第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具体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19〕92号)执行。

第四章 创业英才项目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创业英才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创业英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其创办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已获得风险投资。每个企业仅可遴选1人。

 第十三条 创业英才项目采用市场评价方式遴选,重点考察道德操守、专业性、创新性和资本市场对人才项目的认可程度。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英才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2.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本人持股比例不少于30%;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的,本人持股比例不少于20%;

 3.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申报人创办企业条件:

 1.在本区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且实缴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经营场地在区内,如区外有经营场地,本区经营场地面积应占总面积50%以上,且高级管理人员、研发团队应在本区工作;

 3.属于本区重点引进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4.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500万元以上投资,且风险投资资金应已到账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前述风险投资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且与申报企业无关联性。

 第十五条 创业英才项目可获以下支持:

 获风险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奖励50万元;获风险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创业英才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项目形式审查和风险投资情况调查。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十七条 创业英才项目管理期2年,在管理期内,企业应主动配合区科学技术局开展创业英才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在创业英才项目管理期内,创业英才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持股比例不少于15%。

 在创业英才项目管理期内,如入选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所获奖励将在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投资奖励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已按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入选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励、资助时,应正常经营。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接受1次申请,且不能同时申报多个项目。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所涉及的税费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资助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各业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各业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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