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技环境迎来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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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技环境迎来重大变化!

时间:2021-12-30 阅读量: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修改是经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体现“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增加“基础研究”一章,主要包括: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

  (三)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为更好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设立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形成体系化能力。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和突破瓶颈制约,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五)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动;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六)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

  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完善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规定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七)优化区域创新布局

  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一章,主要包括: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的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等。

  (八)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

  新增“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一章,主要包括: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科技资源开放流动,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九)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评聘、项目审批和奖励的依据;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并完善相关法律。

  (十)责任

  为更好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对培育和提高全社会科学意识与科学素养的作用,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并对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责作出了规定。还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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