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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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9-14 阅读量:24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合作共赢、利益共享,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及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树牢“项目为王”理念,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新模式,引导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集约发展,构建全市经济协调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双招双引”过程中,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以及因资源环境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因素不宜在原区域(即项目引进方,以下简称“飞出地”)落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承接区域(即项目承接地,以下简称“飞入地”)落户建设、实现共赢的经济合作模式。

  (二)“飞地经济”项目定义。指由“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新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飞地经济”项目准入条件。

  1.“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飞入地”辖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标准)相符合。

  2.“飞地经济”项目须是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飞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合作分担机制

  (一)税收收入分享。“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税收收入,自纳税年度起前10年,“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3:7比例分成,10年后全部归“飞入地”所有。其中落户新河化工基地的“飞地经济”项目,亩均税收需达到《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亩均税收20万元标准后,方可按照上述比例分成。上述税收形成的财力按现行财政体制分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

  (二)经济指标统计。对于平度市级考核的有关经济指标,原则上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照3:7进行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指标分享期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税收收入分享期结束。(责任单位:市重点工作推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四、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并完成注册和备案后,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共同向市双招双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申报认定“飞地经济”项目。对于通过认定的“飞地经济”项目,各考核责任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考核得分,市财政局按要求进行收入划分和财力分配。(责任单位:市重点工作推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双招双引委员会负责组织并统筹推进全市“飞地经济”工作,并由市双招双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调度推进等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力营造“飞地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双招双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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