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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决定促进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 事关科技人才培养、评价、激励

作者:数科邦 发布时间:2022-08-04 834 0 0

  江苏历来重视科技人才工作,江苏省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围绕科技人才发展,近年来江苏先后制定出台“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科技改革30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明显增强。去年底,江苏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把江苏建成人才强国雁阵格局的重要支点、全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在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中扛起“江苏担当”、作出“江苏贡献”。7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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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关于科技人才的范围、发展原则、支持重点和工作责任。二是关于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八个方面重点措施。三是关于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在科技人才培养方面,坚持德才兼备,发挥教育事业培育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培养机制。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创新科技项目组织方式,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科技人才引进方面,发挥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引领作用,加强海外引才载体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科技人才流动方面,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双向兼职,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离岗创办企业,鼓励科技人才向经济薄弱地区、基层一线和特殊行业流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坚持分类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科技人才激励方面,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科技人才服务方面,加强科技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更高水平人才安居服务,建立金融支持科技人才的发展机制。科技人才保障方面,建立科技人才稳定投入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具体来说,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决定》指出,应当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外籍科技人才、港澳台科技人才、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方式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人才国(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经授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组建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符合条件并纳入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推行贯通认定、一评多用。在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中,应当突出科技人才内容。

  《决定》中还提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科技人才贡献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奖。  《决定》也明确,建立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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