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有关规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认定(入库)情况,次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企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等相关事项支出。
第五条高企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和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补助方式: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项目库管理,次年安排资金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额度。
针对不同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
1、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2、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以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3、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获得每个产品5千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通过了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取得“省级创新型企业”证书的,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取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证书的,可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5、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了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取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的,可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取得“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的,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6、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通过了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的,可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7、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相应资金补助,已享受同类奖补的不再享受奖补。
第六条高企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企业自动进入项目库。
第七条高企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入项目库的企业,次年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八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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